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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更新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公告   为更好满足2020年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的需要,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工作,调查时点为2019年10月31日。目前,已完成更新维护工作,现予公布。   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依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(国函〔2008〕60号)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《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》(国统字〔2009〕91号)编制。   此次发布内容为2019年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(12位)和城乡分类代码(3位),地域范围为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全国31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未包括我国台湾省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。   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指出:“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,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、隶属关系、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,以及土地规划、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”。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,在统计工作中应当使用,需要在其他工作中使用时,请务必结合有关实际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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